日治時期地方行政機構 | 日治時期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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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堡圖上各級行政機構分佈圖 |
臺灣地形圖上各級行政機構分佈圖 |
廳 1901年(明治34年)11月,總督府認為原先總督府、縣廳、辨務署之三級制,在行政事務上有欠靈活,乃將臺灣地方行政區域由三縣三廳改為二十廳,加重地方廳級的裁量權。並配合警務與保甲,完成「廳—支廳—區—街庄」的行政體系,廳乃由各堡里所構成,其間亦有同堡里分屬兩廳之畸零現象。 支廳 全臺二十廳,均設置警務課,以警部任課長,輔助廳長,掌理警察事務。廳之下設支廳,以警部為支廳長,分掌廳務。而由總督府警視總長、警視總指揮監視全臺之警察機關,以資統一,使臺灣警察制度一新。 街庄役場 1904年(明治37年),臨時臺灣土地調查局在臺灣各地實施科學的土地調查、測量事業,完成了《臺灣堡圖》。此套圖採用清代遺留下來的地方行政區劃—堡、里、鄉、澳,故稱「堡圖」。但是其管轄下的街、庄、社更是構成整套圖的主幹。若將此套圖稱之為「街庄圖」亦不為過。因為堡圖事實上就是由街庄圖所構成。這些街庄乃至於堡里,自清代以來就是自治單位,用以輔助地方政務(州、縣、廳),所以並無明確的區域界線。當時的土地調查工作之一,就是要為各街庄建立一套空間界線分明的地圖(山地、東部除外),以資行政、治安上等施政的藍圖。 臺灣的基層地方行政機構,自1898年(明治31年)展開,總督府在各地置街庄長,並公布其管轄之區。其間,因設區過多,經費不足,此後亦有縮減與重整。 1901年(明治34年)11月,總督府認為原先「縣廳—辨務署」之制,在行政事務上有欠靈活,乃將臺灣地方行政區域由三縣三廳改為二十廳,加重地方廳級的裁量權。並配合警務與保甲,完成「廳—支廳—區—街庄」的行政體系。其中「區」為下級行政輔助機構,輔助統領區內各街庄。 到了1904年(明治37年),《臺灣堡圖》完成,各地有了明確的空間界線,基於行政效率與經費考量,再度修正街庄長的管轄區域。左圖所呈現的就是此時的地方行政空間。此後,1909年(明治42年)12月,雖將區由下級行政輔助機構正式改為下級行政官署,區的首長由街庄長改為區長。但是至1920年(大正9年)時的改廳置州,前後約15年時間,地方下級的行政事務與範圍基本維持不變。從土地調查到地方行政整編等一連串施政,以空間範圍明確地理系統,作為編成行政、警備,以及各種社會教化機關管轄區域的基本單位,從而奠定臺灣地域社會發展的契機。 《臺灣堡圖》的設施點中,街庄役場所佔數量相當的多。但是《堡圖》中有更多的街庄數量。也就是說,並不是每一街庄有一街庄役場。正確的來說,所謂的街庄役場,即是「區」長的辦公地點,因區之長稱為「街庄長」,故稱之。一個區轄複數的街庄,有就是為什麼街庄役場遠低於街庄數之因。每一區接由區內重要街庄名稱為區名。《堡圖》並無區界,各區所轄範圍,目前並未有一套全臺性的資料,而是散見在各廳報與公文書中。如要深究其界,或許是從區域研究著手是一個方法。但是此時期乃日治時期的一個中間歷程,許多研究也多是一筆帶過,所受矚目並不多;談及日治時期街庄役場,論者也多從州廳時期(1920年後,見右圖)的街庄。這時的街庄大致等同於現在的鄉鎮,與左圖所謂之街庄大不相同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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資料來源
施添福 著 , 〈臺灣聚落研究及其史料分析—以日治時期的地形圖為例〉, 《臺灣史與臺灣 《臺灣史與臺灣史料》 王泰升編︰《臺灣法律史研究的方法》 , 1993, 台北市: 吳三連史料基金會, 施添福 著 , 〈臺灣堡圖:日本治臺的基本圖〉, 《臺灣堡圖》 , 1997, 台北市: 遠流出版公司, 施添福 著 , 《蘭陽平原的傳統聚落──理論架構與基本資料》上冊 , 1996, 宜蘭縣: 宜蘭縣立文化中心, 施添福 著 , 〈日治時代臺灣地域社會的空間結構及其發展機制—以民雄地區為例〉, 《臺灣史研究》8-1 灣史研究》8-1 , 2001, 台北市: 中央研究院臺灣史研究所籌備處,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