日治時期警察機構沿革與分布 日治時期

說明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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總督府在日治初期改隸紛亂「乙未之役」結束後,於1896(明治29)年四月開始實施民政,警察機關採用「()知事支廳長警察署長」三級制度。當時官署改廢頻仍,1897(明治30)年,將一般行政事務與警察分離,改歸新設的辨務署管理。但在「軍憲警三段警備制」下,專責警務的警察署負責的區域只為平靜地帶,對治安的維持仍居軍憲之輔助地位。

1898(明治31)年,兒玉源太郎總督與民政長官後籐新平,鑑於當時六縣三廳、辨務署警察署並置的官制冗員過多,遂行改革,將警察署與撫墾署併入辨務署,使辨務署成為單一的基層行政機構。辨務署長名義上擁有警察權,其下的第二課長以警察官充任,僅具有輔助性質,但實際執行面上,握有警察實權的,仍是第二課課長,致使其與辨務署長以及第一課課長常生杆格。

1901(明治34)年,在廢縣置廳的地方行政改革下,各廳設警務課,以警部任課長;支廳廳長則悉數由警部充任,屬下的官吏,也大多為警察,至此警察再度兼管警務與地方一般行政工作,警部同時監督指揮基層派出所和街庄役場(鄉鎮公所),警察成為地方行政與治安的中心。

1920年,地方制度改革,廢廳置州,全臺改為五州二廳,州下置郡、市。州設警務部,內分高等警察、警務、保安、衛生、理蕃等課,以警視、技師或警部充任課長。郡設郡守,兼掌警察權,其下設警察課,內分警務、保安、司法、衛生、高等警察、理蕃等係,配有警視、警部、警部補、巡查等,由郡守指揮監督,無管轄「蕃地」者不設理蕃係;另設有消防組。市設市尹,負責一般行政事務,另設警察署,負責警察事務,其下設警察分署,署下及街、庄置警察官吏派出所。花蓮港、臺東二廳則以其情況特殊,仍沿用舊制。至於總督府,則縮小警務局長的權限,規定必須依總督和總務長官之命令以執行警察事務,並指揮、監督廳長、州警務部長及警視以下的警察人員。此一改革乃是將一般行政事務與警察事務分開,並將警察機關的直接指揮權移到州知事、廳長手中。然而,由於可以指揮、監督街庄的郡守兼有警察權,加以警察權力的強大和保甲制度的嚴密,因此,警察仍強力且全面地干涉一般行政事物。


編繪

中央研究院台灣史研究所
朱瑪瓏  整理

分類

地方控制

資料

自明治二十八年(1895)八月至明治二十九年(1896)四月警察署
自明治三十年(1897)五月至明治三十一年(1898)六月警察署
自明治二十八年(1895)八月至明治二十九年(1896)四月支廳
自明治三十年(1897)五月至明治三十一年(1898)六月支廳
自明治二十九年(1896)四月至明治三十年(1897)五月支廳
自大正十五年(1926)六月至昭和七年(1932)十二月警察機關
自大正九年(1920)七月至大正十五年(1926)六月警察機關
自明治四十二年(1909)十一月至大正九年(1920)七月警察機關
自明治三十四年(1901)十一月至明治四十二年(1909)十一月警察機關
自明治三十一年(1898)六月至明治三十四年(1901)十一月辦務署
自明治二十八年(1895)六月至明治二十八年(1895)八月支廳
自明治二十九年(1896)四月至明治三十年(1897)五月警察署

進入系統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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明治二十八年(1895)六月支廳分佈圖

明治二十八年(1895)八月警察署分佈圖

明治二十九年(1896)四月警察署分佈圖

明治三十年(1897)五月警察署分佈圖

明治三十一年(1898)六月辨務署分佈圖

明治三十四年(1901)十一月警察機關分佈圖

明治四十二年(1909)十一月警察機關分佈圖

大正九年(1920)七月警察機關分佈圖

 

資料來源

黃秀政,張勝彥,吳文星 著 ,  《臺灣史》 , 2002, 台北市: 五南出版社, 頁186-188,

臺灣總督府警務局 編 ,  《臺灣總督府警察沿革誌˙第一編警察機關構成》 , 1933, 臺北: 臺灣總督府警務局, 頁685-686,