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東廳管內既未墾地一覽圖 | 日治時期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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明治29年(1896)臺灣總督府斟酌劉銘傳撫墾局舊制,設撫墾署為獨立官衙組織,管理蕃地的撫育授產,並將理蕃政務與普通行政分離,視為蕃地為特別行政。蕃人不需繳稅,但也未擁有山林原野所有權,不適用民刑法,並禁止與漢人通婚,除非官方特許,一般人不得隨意進出蕃地。在此一制度下,蕃地與一般街庄地形同兩世界,分然有別的並存於臺灣島上。 臺灣東部因為漢人極少,居住地亦複雜,蕃人仍居十之七、八,自臺東支廳及臺東撫墾署開創以來,對「蕃地」與「街庄地」的管理與行政權限未能判然區隔,也因此向來將民蕃雜處的東部地區,視為行政特殊區域。直至明治38年(1905)民政局長正式要求庄、社分立,地界分明,凡是居住或遷入民庄的蕃人,都需要於戶口集計表中將其合併記入原蕃社中,並且加以註記。自明治39年度起,開始對廳內的「平地蕃」課稅,認為阿美族與卑南族已具備成為「本島人」的條件,可將之納入普通行政內,藉由納稅脫離「生蕃」階段,以「化蕃」身份加以保護。至大正3年(1914)阿美族與卑南族正式納入普通行政區,此舉措為蕃政上的一大事功,對東部族群治理也邁向另一階段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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資料來源
鹿子木小五郎 編 , 《臺東廳管內視察復命書》 , 1912, 台北市: 成文出版社, 據日本明治四十五年(1912)石印稿本影印,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