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953年山地派出所 | 戰後時期 |
說明 國民政府遷台後,其行政制度大致承襲日人所設,唯對日治時期的「蕃地」分散成三十個山地鄉,並將其納入民政部門,適用一般法令,享有一般國民權利。民國36年(1947)6月臺灣省政府民政廳通報將「高山族」改稱為「山地同胞」,冠上「山地」二字,主為便於實施特別的山地行政加以保護,並依照地理環境,編組成30個山地鄉162個村,除蘭嶼鄉係孤立臺東外海的小島外,其餘29鄉皆屬本島山地脊樑地帶。至於原居於「蕃地」以外的原住民族,則因為日治時期已納入普通行政區,故歸於一般鄉鎮管理。而這兩類的區別便是「山地山胞」與「平地山胞」的籠統劃分。 至於相關的山地行政,悉依平地規定辦理,特別是原由警察主管的教育、授產、醫療、交易等項工作,分別移歸有關單位接辦。當初日人各級警察機關內勤的「理蕃」機構,悉予撤銷,並將原有分室、駐在所改為派出所。民國37年,為加強山地督導,特將山地衝要點之派出所改為分駐所,以較高層級單位管理之。 統計至民國42年8月止,當時共有288個派出所,52個分駐所,較之與日治時代的駐在所與警力分佈,明顯可見其分佈點的縮減。當初日人在管理蕃地上動員的蕃務官警共有5166人,除辦理教育、衛生、交易及其他雜物工作外,直接辦理警務工作者尚有1543人。國民政府遷台後,不僅駐在所荒廢許多,受限於經費與人員配置,山地警力,大見減少,全省的山地警官只有781人,分配全省53個分駐所,235間派出所,184各查驗戰,471個警備區,控制17045.972方里的山地,兩者相較,明顯可看出國民政府遷台之初,其山地政策與對山地區域大致沿襲自日人的制度與設施,唯在編制資源上卻不及日治時期的嚴謹與區隔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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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國四十二年(1953)山地派出所分佈圖
民國四十二年(1953)番界圖
臺灣省山地警察機構分佈與重要交通道路圖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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資料來源
臺灣省警務處 編 , 《臺灣省山地警政要覽》 , 1953, 台北市: 臺灣省警務處, |